企业自主创新研究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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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企业自主创新研究基地章程

2015年04月24日 22:35  点击:[]

湖南省企业自主创新研究基地章程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南省企业自主创新研究基地(以下简称研究基地)的管理,根据《湖南省社会科学科研基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研究基地的指导思想:研究基地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借鉴经济学、管理学、组织生态学和创新学的有关理论,对企业自主创新战略、自主创新机制与模式、自主创新行为与风险及自主创新社会责任等进行研究,探索企业自主创新的规律,为我省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制定科学发展战略提出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对策性建议。

第三条 研究基地建设目标:

1.加强科学研究,承担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注重产学研用有机结合,为企业发展服务,为湖南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2.注重人才建设,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形成科研、教学团队,科教结合,全面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为社会培育卓越的管理人才;

3.加强学术交流,举办国内国际学术会议,协调本研究领域的全省及全国性学术活动,成为学校对外学术交流平台与载体,为学术繁荣做出贡献;

二、管理体制

第四条 研究基地设基地负责人1名,主任1名,首席专家1名(由研究基地主任兼任),副主任2人,办公室主任1名。主任由依托学校校长聘任。基地主任及首席专家变更,应报省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学校聘任。

第五条 研究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核工作流程如下:

1.负责全面实施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实施学术委员会确定的学术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聘任专兼职研究人员及管理人员;

3.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措和批准使用经费;

第六条 主任、副主任每届任期三年,期满换届。

第七条 研究基地设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和工作程序为:

1.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研究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对研究基地承担的重大项目研究提出建议,参与研究基地重大科研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

2.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学术委员会由国内、省内企业自主创新或有关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组成;

3.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需报省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备案,成员中本校学者一般不超过二分之一,其中主任委员必须由校外专家担任,并由依托学校校长聘任;

4.学术委员每届任期三年,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

第八条 研究基地部门构成

1. 研究基地根据研究需要设立组织战略创新研究室、人力资源管理研究室、组织风险管理研究室等三个研究机构;

2. 研究基地根据管理需要设立办公室、项目管理部、学术交流部和教育培训部四个职能部门;

3. 每个研究室(所)、部设负责人一人,助理若干人,均由基地主任聘任,任期三年。

三、人员管理

第九条 研究基地专兼职人员实行聘任制,学校聘任基地负责人、中心主任与首席专家,基地其他人员由中心主任提名,学校聘任;

第十条 为保证研究基地的稳定性和开放性,校内专职研究人员应不少于2人,校外兼职人员不少于3人;

第十一条 研究基地应注意引进高水平人才,多吸纳学有所成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研究工作。

四、项目及成果管理

第十二条 研究基地人员应积极申报国家级、省部级重大科研课题,加强与企事业单位沟通与交流,主动承担企业委托的横向课题,为湖南企业发展服务。

第十三条 由研究基地开放基金资助的所有项目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必须署研究基地名称。

第十四条 研究基地研究项目实行主持人负责制,通过建立研究团队的方式开展课题研究。第十五条 完善基地成果分配机制,通过竞争创新、团队协作等方式调动基地成员积极性,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

五、人才培养

第十五条 研究基地应积极吸收中青年教师参加重大项目研究,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积极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研究,促进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

第十六条 研究基地应把为社会各界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短期培训作为科研成果转化的重要任务,学校应积极支持研究基地自主举办短期培训班,并支持其将培训收入留作发展基金使用。

六、学术交流管理

第十七条 研究基地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大型学术会议,并及时向省教育厅报送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研究基地每两周就举行一次内部学术交流,报告人主要为基地学术骨干与基地研究生等。

第十九条 学校每年应为研究基地研究人员提供一人次以上的出国访问学者名额,并接待一人次以上的国外访问学者。

七、服务社会

第二十条 研究基地研究成果要向实际生产力转化,注重产学研用的有机结合。

八、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要为基地建设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经费,对基地的经费投入每年要确保在20万元以上,并将其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二条 学校配套的研究基地建设经费须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研究基地应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积极申报国家级、省部级等各类纵向课题,主动承担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委托项目,积极开展咨询服务,广开研究课题和研究经费渠道。

八、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研究基地所有研究人员(包括客座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研究生等都必须遵守本章程。章程解释权归研究基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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