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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大学经济管理与法学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9年06月27日 12: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学术委员会建设,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南华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和院党委会指导意见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经济管理与法学学院学术委员会是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院学术决策科学规范的基层学术组织,是学院有关学术事项的评议、审议、论证和决策的最高学术权力组织。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致力于弘扬科学精神,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学院发展战略,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术规范中发挥重要作用,促进学院管理决策水平的提高和教育事业的发展。

条 学院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一般须经院学术委员审议通过后,由学院发布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组成人员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原则上不超过11人(组成人员应为奇数),成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院内具有高级职称教师;

2.院级领导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正、副主任由学术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主任与副主任都应具有教授职称。设秘书长一名,由学术委员会成员兼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院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由学院教学科研办兼任。办公室成员可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可以连任和替换委员在任职期间退休或离开学院岗位一年以上者,可予以替换。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替换,由委员会主任提出,并报院学术委员会批准。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经民主推荐产生。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1.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3.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4.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5.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会缺额,可按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和民主推荐程序补选。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学术咨询与审议机构。主要职责是:

1.学术审定。审定学院学科与专业建设规划、教研与科研计划、科研课题项目指南、学院科研管理制度等;审定学院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和奖项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审学院其他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
    2.学术评议。评议推荐院外重要学术组织、各层次人才选拔的推荐人选;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教研、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定期遴选、复核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等。

3.绩效考核。开展对个人与机构年度绩效考核等工作。

4.学术道德。接受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及其独立调查,并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5.审议学院重大工作报告。

6.审议院长提交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1.优先获得有关学院建设与发展的信息;

2.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3.对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有发表意见和建议权;

4.对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有审议或表决权。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1.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2.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如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  议事制度与规程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应至少举行两次。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每次会议前,由办公室各位委员通报会议议题。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主任有权临时聘请院内、外专家组成专门委员会,就有关具体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副主任代为主持。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定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且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委员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应到委员的基数中扣除:

1.按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应回避的委员;

2.由于出差等客观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涉及委员本人或讨论的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在委员会讨论过程中应主动或被告知回避。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会议或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

第十九条 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二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收到提出复议的申请,须征得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仅对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时,经学位申请者本人提交纸质材料后方予以评议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负责委员会至少3年材料的保管,秘书长委员为第一责任人。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修改本章程须由主任提议,修改方案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南华大学经济管理与法学学院

                                            20189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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