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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华大学纵向科研项目(人文社科类)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年05月21日 20:48  

 

 

 

 

 

 

关于印发南华大学纵向科研项目

(人文社科类)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进一步加强人文社科类纵向科研项目的管理,规范经费使用办法,人文社科处处务会议讨论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通过,现将《南华大学纵向科研项目(人文社科类)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华大学纵向科研项目(人文社科类)经费管理办法

 

 

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南华大学纵向科研项目

(人文社科类)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和科技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013年5月修订)、《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湖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政府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所取得的项目(或课题)经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

第三条 凡以南华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纵向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科研经费校长责任制。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级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

第五条 财务处、科研项目管理部门、人力资源处、审计处、纪委、监察处、二级单位(院、部、系、所、中心、室等)(以下统称二级单位)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明确职责和权限,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一)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同科研项目管理部门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负责经费预算审核并备案;加强科研项目核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及时公布项目到款情况;审查项目决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结题审计;配合人力资源处、科研项目管理部门考核绩效经费。

(二)科研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协同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配合人力资源处进行绩效考核;核定科研经费的类型, 审核科研外协费的拨付,跟踪合同经费到位、拨付情况;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和技术收入的核定;提供结题信息;并配合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监督工作。

(三)人力资源处: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协同财务处、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合理安排绩效经费。

(四)二级单位:负责领导和督促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合理归集和使用本单位科研项目的日常水、电、气、暖消耗和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配合学校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五)审计和纪检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按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六)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主要责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相关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合理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六条 纵向科研经费遵照南华政发[2011]8号关于印发《南华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中“第三章 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各项开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第七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劳务费、印刷费、管理费、专家咨询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费用等。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三)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调研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并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费支出。科研经费购置的设备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管理,其购置和处置须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七)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它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八)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九)管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

(十)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一)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开支标准见表1。

 

 

表1  专家咨询费标准

咨询专家

咨询方式

标准(元)

备注

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会议咨询

500-800(人/天)

 

校外知名专家的咨询费标准适当上调

通讯咨询

 

60-100(人/次)

 

其他人员

会议咨询

300-500(人/天)

 

通讯咨询

40-80(人/次)

 

(十二)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必要的招待费、燃油费、办公用品开支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1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5%;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间接费用按课题统一核定,由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课题预算(书)中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其中绩效支出,应当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课题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九条 科研经费应按照批复的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相应的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开支。科研人员必须按照实际开展的科研活动据实支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不得使用假发票;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加强科研经费大额支出管理。科研经费的转拨须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预算、项目合同等相关资料,经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处共同审批后办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假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其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

第十一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报账程序为:

1.校内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由科研管理部门审批报销。旅差费标准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规定,特殊情况由院部负责人会同科研管理部门审批。校内科研项目单项开支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由科研管理部门审批,5000元以上的由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审批。

2.校外科研项目经费开支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凡单项开支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由项目组负责人审批,5000元以上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由科研管理部门审批,10000元以上的由分管科技的校领导审批。

3.校外经费项目组长乘坐飞机、软卧费用科研管理部门审批,项目成员乘坐飞机、软卧费用由项目组长负责审批。

 4.与科研有关的专家咨询、接待费、人员费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由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本封面应有项目名称、编号、类别、负责人、经费等,内页应列有报账日期,支出、结存、限额项目经费栏及经办人等项。项目经费经办人、财务管理人员应按规定逐项填写每次报销账目,以便项目负责人核对经费。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包括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课题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支出预算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支出预算中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支出预算中间接费用和管理费按国家政策上限编制。

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没有工资性收入的项目研发人员(如学校非事业编制人员、在校研究生、优秀本科毕业生)的人员经费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劳务费预算应结合单位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课题的工作时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并严格按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劳务支出必须由本人签收或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由他人以任何理由代签;专家咨询费应该按规定的标准据实编制。

设备费预算编制中应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预算编制时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

第十五条 财务处协同科研项目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文件的要求,从经费使用和项目管理的角度为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提供建议和指导,严格审核经费预算,按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和备案。

 

第五章、预算调整和课题承担单位变更

第十六条 课题经费预算调整、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等应报项目批核和项目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相关国家纵向课题总预算不变,支出预算如需调整,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报原批准部门批准。

 

         第六章 决算和验收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应加强预算执行的管理,从时效性和均衡性方面,根据预算执行进度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存结余,按规定编制决算和办理财务验收手续。

科研项目结存结余经费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结存经费是指未完成课题年度经费预算减去年度实际支出后的余额。课题在研期间,结存经费应当留由课题承担单位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结余经费是指项目验收后或因故终止时,课题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课题结余经费还应当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各类项目的要求和规定提出财务验收申请,配合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等工作,并按规定及时编制财务决算。决算必须账实相符,账表一致。项目验收通过后,有关结题材料存档,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到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办理结题手续,并在一个月内到财务处办理财务结账手续。经费本由项目负责人交回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撤销相应账户,其结余经费转入项目负责人科技发展经费账户,全部用于项目组科研滚动发展工作。无故不结题者,终止科研经费使用。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因故中止和撤销,由科研管理部门书面通知财务处,财务处要及时清理账目,停止开支。经费本由项目负责人交回科研管理部门,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按项目下达部门要求上交或由科研管理部门另行安排,未拨经费则停止拨款,用项目经费所购仪器设备由科研管理部门调剂使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辞职、身故、被学校除名或开除的,应在三个月之内办理项目负责人交接手续,新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组成员并由所在二级单位和科研项目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国家有关要求重新确定。项目负责人不办理或无法办理的,由二级单位办理。

 

第七章  监督与考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科研经费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建立科研经费管理奖惩机制。对规范、科学、有效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出突出成果的项目、单位或个人,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组织不力或行为不当的项目和单位,学校有权进行管理和干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报告项目委托单位。涉嫌违法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科研经费相关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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