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党支部之间的交流与协调,充分发挥学生党支部在学生工作中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党章》和上级党组织有关文件精神,成立管理学院学生党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党建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学生党建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宗旨是,组织、协调、指导各学生党支部,着力提高学生党员整体素质,支持、参与学院学生工作,促进学院学生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学生党建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委员7人。主任、副主任为当然委员。
主任由院党总支指定一名党员教师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学生正式党员担任,其中副主任由主任商询各学生党支部书记产生,委员由各学生党支部推荐产生(支部副书记为当然委员)。
各学生党支部在学生党建工作委员会委员中所占名额原则上应均衡。
第四条 学生党建工作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年,可连任。
第五条 学生党建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分为五个方面,即组织协调、学习宣传、纪律检查、维护安全稳定以及党建带团建。
第六条 学生党建工作委员会的组织协调职责具体有:
(一)规范统一学生党支部各项规章制度;
(二)统一协调学生党支部之间各项工作进度(进程);
(三)组织开展支部之间、支部与团学会(或专业、班级学生)之间的各项交流活动以及以“管理学院学生党支部”为名义的各项对外活动;
(四)组织分党校有关工作;
(五)开展党员年度统计工作;
(六)接转党组织关系;
(七)经院党总支授权或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学生党建工作委员会的学习宣传职责具体有:
(一)指导、协调各支部开展理论学习;
(二)组织全院性的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理论学习;
(三)组编理论学习资料;
(四)组织开展理论、时政知识考核;
(五)统一开展支部对内、对外宣传。
第八条 学生党建工作委员会的纪律检查职责具体有:
(一)开展党风党纪教育;
(二)检查监督各支部完成(执行)各项统一性工作(任务)情况;
(三)开展党员形象专项检查,提出改进意见和处理建议;
(四)受理与学生党建有关的投诉和举报,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予以反馈;
(五)建立健全内部各项工作机制。
第九条 学生党建工作委员会下设纪律检查工作小组,具体履行第八条所规定职责。
纪律检查工作小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组员5-7人。
组长由学生党建工作委员会指定一名委员担任,副组长、组员由学生党建工作委员会商询各支部委员会产生。
第十条 学生党建工作委员会的维护安全稳定职责具体有:
(一)组织、指导团学会有关部门开展学生安全稳定宣传教育;
(二)组织排查、分析学生中存在的不安全稳定因素,提出预防措施、改进意见和处理建议;
(三)制定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干预,防止事态扩大;
(四)组织学生思想动态调查分析;
(五)建立健全内部各项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学生党建工作委员会下设安全稳定工作小组,具体履行第十条所规定职责。
安全稳定工作小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组员5-7人。
组长由学生党建工作委员会指定一名委员担任,副组长、组员由学生党建工作委员会商询各支部委员会产生。
第十二条 学生党建工作委员会的党建带团建职责具体有:
(一)推荐院团学会主要干部;
(二)推荐优秀团学干部加入党组织;
(三)开展团学干部特别是党员学生干部教育;
(四)建立健全学生党支部与班、院团学会之间的各项工作协调机制;
(五)指导和支持班、院团学会重要工作(活动);
(六)对班、院团学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一节 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学生党建工作委员会实行例会和临时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学生党建工作委员会例会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或委员主持。例会每月召开一次(假期除外)。主要内容是:
(一)讨论制定学期/学年工作计划;
(二)讨论制定重要工作规章制度;
(三)对重要事项形成决议;
(四)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下列人员可以提请召开学生党建工作委员会临时会议:
(一)主任或副主任;
(二)三分之一以上委员。
(三)纪律检查小组组长
(四)安全稳定工作小组组长。
其中(三)、(四)项人员只能就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请召开临时会议。
临时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召集。
第十六条 学生党建工作委员会应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第二节 分工负责制度
第十七条 学生党建工作委员会实行分工负责制。
第十八条 学生党建工作委员会委员在各自分工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并就有关工作情况向学生党建工作委员会负责。
第三节 征询协商制度
第十九条 学生党建工作委员会在开展工作时应就重要事项征询群众和相关组织的意见。
第二十条 学生党建工作委员会委员在开展工作时应主动与其他委员、各支部委员会成员等进行协商,广泛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节 档案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党建工作委员会建立档案制度。
档案内容主要包括:
(一)学生党建工作委员会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文件资料;
(二)学生党建工作委员会及相关小组基本信息;
(三)学生党建工作委员会开展的活动策划书、总结等材料
(四)各支部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年度发展计划等材料;
(五)各支部学生党员和支部委员会基本情况;
(六)入党积极分子统计信息;
(七)各项会议记录;
(八)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党建工作委员会纪律检查小组和安全稳定工作小组应建立专项档案制度。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2017年9月15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院党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