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教学环节。为规范实验教学管理,改革教学内容,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条例。
一、实验教学任务管理
1、实验项目和内容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确定,各类课程要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出发,开设必做实验和选做实验,减少演示性、验证性实验,增加设计性、综合性和研究性实验。
2、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将实验教学任务与课程教学任务同时下达到各学院。独立设置的实验课按一门课程下达,不独立设课的实验教学任务应在相应的课程中注明实践学时。
3、各学院负责将实验教学任务落实到实验中心(室)。实验中心(室)应根据实验教学条件和任务合理安排教学进程,确定实验指导教师,安排实验室技术人员,负责做好实验教学准备。
4、实验中心(室)在开学两周内,将实验教学授课计划表报教务处,按“实验室基本信息统计上报的规定”要求填写。
5、实验教学任务必须按计划执行,不得随意变更。调整实验教学任务或调停课必须由承担任务的指导教师(或实验室)提交书面报告,经院实验中心主任、主管院长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备案。
二、实验教学过程管理
1、实验中心(室)要认真完成实验教学任务,按要求开出实验内容,保证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面向全校学生开放。
2、实验教学必须有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
3、实验课必须由具有教师资格的专职或兼职实验教师指导。任课教师必须参加该课程的实验教学过程。
4、对首次指导实验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组织试做试讲,试做试讲合格后方能上岗指导。
5、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包括教案、实验物品及仪器设备的准备)。对新开实验和本学年首次开出的实验,必须按规定提前试做。
6、学生在实验前必须按规定进行预习。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对预习情况进行检查,未预习者不得参加做实验。
7、学生要听从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遵守学生实验守则和实验室的其它管理制度,严肃认真地进行实验操作,实事求是地做好实验纪录,按要求提交实验报告。
8、指导教师在指导实验过程中认真巡查学生操作情况,及时给予指导和启发,考查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实验态度,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做好实验成绩考核和记载。对不合要求和抄袭他人实验报告者,必须重做。
9、实验室要加强管理,及时维修仪器设备,提高仪器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提高实验开出率。
10、实验室要按照学校《南华大学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和《南华大学关于统一实验室基本信息统计上报的规定》做好实验教学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和归档保存工作。
11、逐步建立开放式实验室,学生在做设计性、综合性和研究性实验项目时,可与实验中心(室)主任联系预约时间。
12、实验室要经常听取学生和其他有关方面对实验教学的意见和反映,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教学水平。
三、考核和成绩评定
1、非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程,在实验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及时将学生实验课成绩交理论课任课教师,以便将实验成绩计入该课程的总成绩。
2、不单独设课的实验课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考核评分。考核内容包括:预习、实验操作、实验记录、实验态度、实验报告。根据上述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根据实验学时占课程总学时比例,实验成绩分别按20~30%的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实验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参加该课程考试,必须补做考查合格后方能参加考试。
3、单独设立的实验课的考核内容应包括理论和实验操作等,制订实验成绩评分标准。
四、实验教学质量评价
1、学院(系、部)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实验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的检查监控,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推进实验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2、教务处负责制定实验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建立质量监控体系。各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