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管理学院
 学院首页  学院概况  本科教育  研究生教育  科学研究  党群工作  学生工作  招生就业  交流合作  校友之家  表格下载 
当前位置: 学院首页>>本科教育>>实践教学>>实践教学管理>>相关制度>>正文
 南华大学关于实验教学差错、教学事故的划分与处理意见(试行)
2009年03月19日 00:00 佚名  本站原创


为规范实验教学管理,提高实验教学人员的责任、质量和服务意识,现将实验教学中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划分及处理的意见明确如下: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视为教学差错

1、实验室负责人接到通知后,未按时按要求上报实验教学工作计划、有关经费计划等实验教学相关材料者;

2、实验室工作人员未做好实验教学的实验前准备工作,影响实验教学正常进行;

3、实验教学人员造成误课5分钟(含5分钟)以内者;

4、在进行计划内实验教学过和中,有5名(含5名)以下学生无预习报告而实验指导教师允许学生实验者;

5、擅自变更或不执行教学计划者;

6、实验教学仪器设备而隐瞒不报者。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视为教学事故

1、任课教师不参加所担课程的实验教学指导工作者;

2、实验教学人员上课迟到5分钟以上或在学生试验期间不在学生实验场所者;

3、由于实验指导教师实验准备不充分,而影响实验教学正常进行者;

4、实验指导教师不认真履行教师职责,致使出现实验教学秩序严重混乱、实验设备损坏、人身安全受到损害等三种情况之一者;

5、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不善,致使仪器性能严重受损者;

6、在进行计划内实验教学过程中,有5名以上学生无实验预习报告而实验指导教师允许学生实验者;

7、无故不承担实验教学任务者;

8、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环节,指导教师两天内未到现场指导1次者。


三、本规定未列的其他实验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上述条款归类做相应处理。


四、实验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处理

实验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处理,应按照校政发〔2001〕100号文件关于印发《南华大学教学及教学管理事故和差错的确认及处理办法》处理。

      
五、本意见的解释权归教务处。

关闭窗口

 

南华大学 教务管理在线 图书馆 就业信息网 人力资源处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教育部 人民网


Copyright © 2018  南华大学经济管理与法学学院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中国 湖南 衡阳 衡祁路228号  邮编:421001 电话0734-8282510 邮箱:jgf@usc.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