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实验项目管理是实验室管理部门加强实验教学管理工作的核心,对实验室建设投资的依据,也是考核实验教学工作的主要内容。为加强实验项目管理,进一步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占用实验室及使用仪器设备,为本科生、研究生、专科生教学所需而开设的“验证性实验”、“综合性实验”、“设计性实验”、“研究创新性实验”以及学生不能直接动手的各种“演示性实验”。
第三条 实验项目名称应取决于实验内容。实验内容的深广度应从专业培养目标出发与有关学科理论教学内容的深广度相适应,把新的科技成果作为实验内容。
第四条 每个实验项目计划学时依实验难易程度而定,一般课内应予保证。
第五条 各实验项目均必须有明确的实验目的,实验内容和对该实验在培养学生能力方面的基本要求,选定完成本实验项目所需的仪器设备(规格、型号、数量)。
第六条 建立实验项目的审核程序
1、任课教师提出方案;
2、与有关实验人员共同讨论编订课程教学大纲(独立设课为实验课程大纲,非独立设课在课程大纲中明确实验要求);
3、提交教研室和实验室主任审查;
4、送院、系批准。
经院、系批准的教学大纲报教学主管部门备案批准后生效,凡未列入课程教学大纲的实验项目不予承认。由于教学改革需要,实验内容调整、改称或更新内容时亦需按上述程序报批、备案、印发。
第七条 凡仪器设备已配置齐全的必做实验项目,必须按课程教学大纲规定进行,任何人不得随意删减实验内容、删除整个实验项目或增减学时数,若因故需作暂时变动时,应在实验教学任务书下达实验室前用书面形式申述变动内容及其理由,报院、系审批,并送教学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实验项目开出的标志
1、教学文件齐全,包括:独立设课的有实验课程大纲,非独立设课的在课程教学大纲中有明确的要求,有实验教学计划(在教学进度表中反映清楚),有实验指导书、教材等;
2、实验项目所使用仪器设备配置合理,教学仪器设备水平达标,器材品种、数量齐备,满足学生分组实验需要;
3、有合格的实验指导教师和技术人员指导实验;
4、有开出实验的运行记录(实验报告);
5、每一实验项目建立一张详细的实验项目卡片,如实填写,不能空项。
第九条 实验教学管理部门对实验项目的管理职责
1、收集、整理有关实验教学的文件资料;
2、协助各院、系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课程大纲的执行;
3、协助各院、系协调各实验室之间的实验教学任务;
4、运用计算机管理实验项目,并且每年以软盘形式把实验项目数据上报国家教育部与省教育厅;
5、统计实验项目开设情况,为实验室建设投资论证提供可靠的依据;
6、统计各课程,各实验室,各专业实验开出率;
7、精选实验项目、更新实验内容,鼓励开设跨课程的综合性系列实验选修课。通过调整,建立综合性、开放型的实验,有效地提高人、财、物的使用效益。
8、按国家教委“教供三表”要求,每学年汇总、分析实验项目情况,提供准确数据报省教育厅及国家教育部。
第十条 凡批准新开实验项目,必须由实验室在正式向学生开出之前,组织新开项目的试作试讲,并将试作试讲的情况记录在册,便于对实验项目的改进和改革。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