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的科学管理,使管理工作统一和规范化,合理使用资源,保证教学、科研、生产及行政工作的正常运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师生员工要勤俭节约,爱护公物,自觉地管理好各类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学校对管理工作成绩显著者予以表扬与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违反制度造成损失者,给予批评或处罚。
第三条 低值耐用品指人民币在800元以下(不含800元)、100元(含100元)以上的低值仪器设备或器械;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的仪器设备或器械;单价在800元以上,但不能独立使用的元件、器件、配件等。如仪器、仪表、教具、工具、量具、文艺和体育用品、医疗器械等。
第四条 低值易耗品指100元(不含100元)的低值易损坏的仪器或器皿;消耗性玻璃仪器或器皿。如玻璃仪器及器皿、化工原料、试剂药品、各种电子元件、器件、零配件、劳动保护品、办公用品和清洁卫生用品等。
第五条 教务处根据各学院实验中心(室) 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实际消耗情况,制订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经费计划,由财务处划拨到学院,由学院负责支配。
第六条 物品的采购,原则上由物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采购。少数急需的专用物品经物资采购部门同意,可由使用单位负责购置,未经同意的自购物品,物资采购部门不予验收,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七条 办理入库手续。对贵重、稀缺和进口物品,使用单位应指派有经验的人员协助保管人员检查验收。验收中发现问题,保管员应拒绝入库,并立即报告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由采购部门及时办理更换或赔偿手续。
第八条 实验室领用的低值耐用品、易耗品,必须建立有品名、型号规格、数量、单价的明细账和单位内部领用登记制度,并确定专人统一管理,任何人均不得将低值耐用品据为私有。
第九条 使用单位对在用物品,应建立定期抽查制度。每学年全面清查一次,清查结果报院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及时调整留用量和账簿记录。
第十条 凡已建帐的低值耐用品因使用年限(或耐用期限)已到,不能继续使用的,由各基层单位填写报废申请单一式三份,经院(系、部)负责人签字,盖上公章后,交物资设备处按学校有关制度进行处理。为严肃管理,各基层单位不能擅自处理。
第十一条 帐物交接必须严格,要由经手人,监交人三方签字并注明交接日期。
第十二条 凡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造成低值耐用品的损坏、丢失,应按“南华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的管理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