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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大学经济管理与法学学院预防教学事故暂行办法
2018年06月05日 10:45  

院属各系、室、所、中心:

为进一步保证教学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预防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发生,并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特制订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

由于教师或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产生消极后果的事件,均属于教学事故。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分为差错、一般事故、严重事故和重大事故四个等级。教学与教学管理差错和事故的认定详见《南华大学教学与教学管理差错和事故分类一览表》。其他未列入但对教学工作造成影响的,应视实际情况参照上表进行等级认定。

二、教学事故的处理

1.出现教学事故的系室,应及时填写《教学事故登记表》,并明确列出事故原因和直接责任人,不得以系室集体的名义代替,《教学事故登记表》应于事故发生后一周内报送教学科研办。

2.差错和事故认定

差错、一般事故、严重事故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和教务处共同认定;重大事故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和教务处上报学校教学委员会认定;差错和事故认定意见应及时通知责任人和责任人所在部门。

3.差错和事故处理

“教学或教学管理差错”认定后,在学院内通报批评。

“一般教学或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后,学院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记入个人业务档案、并报教务处备案。

“严重教学或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后,由人事处进行处理,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视情节和后果扣除年度岗位津贴10%-20%,记入个人业务档案。

“重大教学或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后,由人事处进行处理,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视情节和后果扣除年度岗位津贴30%-50%,记入个人业务档案,如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并视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依照学校相关规定追究系室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4.教学事故责任人若对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有不同意见,可于收到差错和事故认定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务处或教学委员会提出申诉一次。教务处或教学委员会应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重新认定,并出具认定意见。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和管理学院教学科研办共同负责解释。 

 

 

南华大学经济管理与法学学院

2018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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