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要求
一、申请范围
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原则上只在普通高等学校(含公办、民办、中外合作办学和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范围内进行。申请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高校须符合《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基本条件》,申请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高校须符合《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基本条件》,申请高校须已列入省级学位委员会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且建设期一般不少于3年。
若本地区(系统)没有高等学校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省级学位委员会可按《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按需择优推荐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高校各1所。申请高校应基本符合申请基本条件,其中全日制在校学生人数与专任教师的比例等核心指标应达到申请基本条件。(此类申请高校以下简称“按需推荐高校”)。
二、评议程序及方式
(一)学校申请
普通高等学校向本地区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报告》和《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简况表》。
(二)省级学位委员会核查材料并确定申请资格
省级学位委员会将申请高校的申请材料(《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报告》《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简况表》)在本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并按有关规定对异议进行处理。
省级学位委员会对申请高校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确定符合申请资格的高校名单。
(三)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评议
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符合申请资格的高校进行评议,一般不进校考察,获2/3(含)以上成员同意视为评议通过。评审组成员应从省级学位委员会委员、博士学位授权高校校领导、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以下简称“学科评议组”)成员、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教指委”)委员中聘请,人数不少于15人。
省级学位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专家对单位和相关申请学位点的评议意见进行审议表决和择优推荐,提出拟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推荐名单,将推荐名单在本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上公示后(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按需推荐高校的评议程序由各省参照上述程序自行安排。各省在报送按需推荐高校名单时,除按新增学位授予单位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需求论证报告(不超过3000字)。
(四)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省级学位委员会上报的拟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按需推荐的拟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进行限额复审。评审组成员从博士学位授权高校校领导、学科评议组召集人、专业教指委主任委员与副主任委员及秘书长中聘请。表决结果获2/3(含)以上成员同意视为评议通过,通过的单位确定为拟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予单位和各省涉及《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第二十七、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情况将提交复审专家参考。
经省级学位委员会推荐的符合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基本条件的高校,由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核查。形式核查通过且无重大异议的,直接确定为拟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形式核查不通过的,提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研究决定。拟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名单,经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后,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
三、其他要求
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应切实推进高等学校分类办学、分类发展,根据本地区高等教育结构、研究生教育需求、财政支撑能力和高校的分类定位,合理确定本地区学位授予单位数量及比例,在推荐新增单位时充分考虑省内布局,从严控制新增学位授予单位数量。对位于原中央苏区基础条件好、办学特色鲜明、密切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高校,在初审、推荐时应考虑优先给予支持;对于应用型高校申请硕士单位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通过新增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审核的高校,应有一定数量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同时通过相应级别的新增学位授权点审核,方可获批为新增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同时申请的相应级别新增学位授权点不得超过3个,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原则上仅可申请新增专业学位授权点。新增单位同时申请的新增学位授权点纳入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一并进行。
实施“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的试点高校申请新增学位授予单位时,应将特需项目所对应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作为新增学位授权点一并申请。按需推荐的高校在通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后,有关省(区、市)应明确支持政策,加大建设力度,使其尽快符合申请基本条件。下一次授权审核时仍不符合本次申请基本条件的此类高校,不得申请新增学位授权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