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部)是校党委领导下的二级基层党组织,是所在单位的政治核心。为了加强和改进学校本部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部)建设,使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湖南省高等学校党总支部工作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部)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努力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保证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部)的设置和委员会的产生
第三条 二级单位党组织由校党委根据如下原则批准设置:
党员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含100人),成立党总支部;党员人数在100人以上的,成立党委。党员人数不到100人的,特殊情况下确因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也可成立党委。
第四条 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部)一般由5—7人组成。一般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青年委员各1人,根据工作需要还可设统战委员、保密保卫委员等。如委员较少,一名委员可兼管数名委员的工作。
第五条 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部),要按照德才兼备、结构合理的原则,推选党性强,政治业务素质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党的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廉洁奉公,有三年以上党龄的党员担任委员;书记还需具备一定党务工作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受党员和群众拥护。
第六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二级单位党委由所在单位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总支部由所在单位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部)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应报请学校党委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在任期内如有委员出缺,应及时补选。校党委认为必要时,可以调动或任命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部)负责人。
第三章 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部)的主要职责
第七条 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部)的主要职责
1.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教育、团结、组织本单位党内外干部和群众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2.发挥保证监督作用。与行政共同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及服务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保证本单位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支持行政领导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3.抓好党的建设工作。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努力加强自身及所辖党的基层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领导和具体指导所辖党的基层组织的工作,抓好分党校的工作。
4.抓好党员发展工作。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重点做好在青年教师、教学科研骨干和大学生中发展党员的工作,认真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5.抓好干部管理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牵头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推荐、教育、培养、考核、监督等工作,做好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教育和管理工作;与行政共同负责本单位师生员工在调动、出国、晋升、聘任、奖惩、毕业等方面的工作。
6.抓好思想教育工作。全面领导并认真抓好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安全稳定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了解、分析党员和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充分调动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
7.领导本单位的统战工作。认真执行党的统战政策,加强和本单位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的联系,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8.领导本单位的分工会、分团委、学生分会、研究生分会等群众组织。
9.完成学校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学院(部)的党组织还要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特点,教育党员、群众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和促进本单位教学、科研工作。
第九条 党政机关、后勤的党组织要根据自身的特点,大力开展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努力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离退休党组织要结合离退休老同志的特点,发挥他们的优势,引导他们关注和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同时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建言献策。
第十条 企业化、公司化运作的党组织要结合市场经济发展的新情况,组织广大党员献计献策、办好企业,充分发挥党员在生产、经营等各项工作中的积极性、创造性,努力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四章 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部)书记和成员的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 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
1.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部)书记在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部)的集体领导下,主持本委员会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和党员大会。
2.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按时向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3.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根据学校党委的统一部署,提出本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布置、检查、督促委员和所辖党的基层组织的工作,并检查其计划、决议和上级决定的执行情况。切实加强对党员的日常教育和管理。积极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特别是在优秀大学生和青年骨干教师中发展党员的工作。抓好分党校的建设、管理工作。
4.负责本委员会的自身建设。抓好本委员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组织好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和中心组学习,建设团结、和谐、勤廉的领导班子,充分发挥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5.按照《南华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同本单位行政共同就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经常与委员和同级行政负责人保持联系,积极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6.领导、组织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掌握本单位的情况,教育和引导党员、群众爱岗敬业,保证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顺利进行。会同行政负责人抓好本单位的德育工作、安全稳定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7.负责本单位党、政、工、团、学和民主党派等方面的关系协调,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8.完成学校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书记外出时主持日常工作,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积极完成自身分管的工作。有学生工作任务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部)副书记负责所在单位学生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1.全面负责本院学生的入学教育、思想政治教育、素质教育、国防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纪律教育、安全教育、毕业教育以及奖学金管理、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招生就业、学生违纪处理等方面的工作。
2.根据校党委和本单位党组织的工作安排,结合学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做好学生工作,定期召开学生工作会议,总结、研究、安排阶段性的工作,并定期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和校党委学生工作部汇报。
4.负责对学生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教育,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的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教育。
5.组织开展学风建设和创先争优活动,负责学生品德鉴定工作。
6.在校党委组织部的指导下,负责做好学生党员的发展、教育、管理工作。
7.指导分团委、学生分会、研究生分会及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的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
8.开展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了解和研究学生思想状况,提出工作意见,具体组织实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
9.完成校党委和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部)其他成员主要职责。
1.组织委员的职责:
(1)了解、掌握所辖基层组织状况,提出组织生活安排、基层组织划分和调整的意见,检查、督促基层组织健全组织生活。
(2)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同宣传委员、纪检委员抓好党员教育,关心党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3)了解、掌握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情况,提出发展党员的工作计划,督促各基层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负责办理接收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和对党员进行组织处理的有关手续,组织新党员的继续教育培养。
(4)负责本委员会和党员大会的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书工作,收缴党费,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抓好流动党员的管理。
(5)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6)完成校党委和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宣传委员的职责:
(1)提出本委员会的政治理论学习计划,组织党员、群众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专业知识,检查学习情况,总结推广学习经验。
(2)了解、掌握师生思想动态,提出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意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3)协助书记抓好党课教育,指导群众性的读书、谈心活动,负责分发和管理党报、党刊及党员读物。
(4)加强与分工会、分团委、学生分会、研究生分会和民主党派等组织的联系,指导、协助他们搞好思想政治教育。
(5)做好宣传鼓动工作,大力宣传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组织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及各种健康有益的文娱体育活动。
(6)完成校党委和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纪律检查委员的职责:
(1)了解、掌握党员在遵守党纪国法方面的情况,提出党风党纪教育意见,组织党员学习党规党纪和有关法律。
(2)受理并向上级党组织转达群众对党员的检举、揭发、控告,受理、转达党员的控告、申诉,协助上级党组织和纪律检查部门做好本单位党员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3)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对他们进行教育和帮助。
(4)保障党员个人民主权利的正确行使,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5)完成校党委和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青年委员的主要职责:
(1)密切联系本单位的青年群众,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对他们热情关心、严格要求,有针对性地做好他们的思想教育工作。
(2)指导分团委、学生分会、研究生分会等青年组织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结合青年的特点,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支持分团委、学生分会、研究生分会等青年组织搞好自身建设,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
(3)完成校党委和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5.统战委员的职责:
(1)负责对党员、群众进行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的教育。
(2)经常与本单位的统战对象保持联系,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协助上级党组织和统战部门做好有关统战工作。
(3)完成校党委和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6.保密保卫委员的主要职责:
(1)了解、掌握党员、群众的思想动态,组织好法制教育和保密、保卫、安全教育。
(2)具体负责单位的保密、保卫工作。
(3)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本单位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4)完成校党委和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部)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集体领导制度。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部)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均需由集体讨论决定。对集体作出的决议,每个委员都必须坚决执行。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部)书记要发扬民主,善于集中委员的意见,带头执行集体作出的决定,不擅自决定重要问题。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部)委员要尊重和支持书记的工作,按照各自的分工,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完成分担的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会议制度。
(一)委员会
1.委员会是本级党组织的领导和决策机构,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传达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就本级组织职责范围内各项工作做出决定(决议)。重要的或涉及到本级党组织全局性的工作必须经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作出决定。
2.委员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副书记主持。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3.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不能形成决议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4.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讨论各项工作。
(二)支部书记会。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主要布置、督促、检查支部工作,研究支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交流支部工作经验,并结合教学、科研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实际,对支部工作进行具体指导。
(三)党员大会。每学期召开一次党员大会,主要是传达、学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校党委的决议、指示,向所在单位的全体党员报告工作等。
第十六条 理论学习制度。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部)要建立健全中心学习小组学习制度,学习时间每年不少于15天。主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不断提高思想理论水平。
第十七条 组织生活制度。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部)要建立健全党的组织生活,要督促所辖基层组织坚持“三会一课”制度,通过“三会一课”和其他各种形式,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和战斗力。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部)每年上党课1-2次。
第十八条 民主生活制度。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部)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要事先征求党内外群众对本委员会及其成员的意见,确定会议主题,做好充分准备;委员会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要联系自身的思想、学习、工作实际,认真检查,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部)的民主生活会情况,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通报。委员会成员除参加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的民主生活会外,还要参加其所在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
第十九条 报告请示制度。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部)的工作每半年必须向本单位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一次,接受上级组织和党员的监督;重要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部)改选时,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部)书记应向本单位党员大会作一次全面的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联系群众制度。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部)要经常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广泛开展谈心活动,扎扎实实地为群众办实事。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群众座谈会、提交1份有价值的党建调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廉政建设制度。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部)要认真落实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建设工作,切实加强廉政教育、廉政制度建设和廉政监督,要结合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等工作,认真检查党风党纪和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认真地进行整改,并将检查、整改情况向本单位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副处以上干部要按时、如实地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自己的收入情况和重大事项,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的民主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二十二条 民主评议制度。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部)要按上级党组织的统一部署,组织对党员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的评议。做好评选优秀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等工作。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部)还要结合每年委员会的年终民主生活会。进行民主评议主要领导干部的工作,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部)书记、副书记应认真总结自己一年的学习、思想和工作,向本单位党员大会述职,接受党员的评议和测评。通过评议,不断加强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提高班子成员素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直属党支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与上级文件精神不相符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校党委审定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