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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18年06月06日 17:24  

南华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校勤工助学工作的发展,促进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有序开展,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勤工助学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和服务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工作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份,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我校勤工助学活动坚持“扶贫扶志”的理念,坚持“帮贫助困、服务同学、实现自立、提升自我”的勤工助学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申请勤工助学的程序和勤工助学岗位范围

第三条申请勤工助学的程序

1、申请参加勤工助学必须通过班级向所在学院学工办提出申请,并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经学院审核后推荐到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2、每年10月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各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情况进行摸底,分别按5%、10%、15%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安排入库学生上岗。

3、被安排参加勤工助学上岗的学生必须参加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岗前培训。

第四条勤工助学岗位范围

1、学校教学、科研、实验室管理工作;

2、学校后勤服务工作,如教室卫生保洁、食堂服务、学校公共卫生的清扫保洁;

3、学校助管工作,如学风督查、零点抽查等;

4、职能部门原则上不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如确实缺编的部门,由人事处同意后方可设立。有经营性收入的岗位由用人部门承担30%的工资,学校承担70%的工资。

第三章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要求

第五条学生必须以学为主,不能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业。

第六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诚实守信,维护学校声誉;

第七条按照劳动协议认真工作,按质按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八条学生个人自行到社会兼职或从事勤工助学,应到学院登记备案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学生不得从事高空作业、严重污染等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危险劳动。违反此条规定者,责任自负。

第十条学生不得私自从事商品贩卖活动。严禁学生个人或团体未经允许在校内进行各种商业活动,特别是各类商品传销活动。

第四章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全校的勤工助学工作。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职责:

1、根据国家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等上级单位下达的有关文件精神和意见,制订我校相关学生资助和勤工助学等方面的工作计划、管理办法及各项规章制度,以保证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全面开展。

2、积极组织学生参加校内、外的勤工助学活动,努力拓展校内、外的勤工助学渠道,建设校内、外勤工助学基地。

3、全面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通过签订用工合同,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4、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鼓励学生以诚实的劳动得到报酬,注重培养学生的表达能力、组织能力、公关协调能力,做好岗前培训,择优上岗,通过评先评优活动对表现突出的进行表彰和奖励。

5、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设立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基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须统一管理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基金,做到专款专用。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基金可以吸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资金,并根据捐助方的要求设立相应的助学金。

6、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学院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负有管理职责,其中公共区和教室卫生清扫保洁,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后勤集团明确工作范围和质量要求,学院学工室负责组织实施。其他岗位主要由用人单位管理。

第五章考核与报酬

第十三条勤工助学上岗学生考核工作以学院为主。各学院安排一名辅导员负责勤工助学工作,配备1-3 名经济困难的学生协助管理。教室卫生保洁、学校公共卫生的保洁考核和考勤以学院学工室为主,学工室对学生考核和考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后勤集团对学院勤工助学区域考核和考勤。(学院考勤表于每月2 日前上报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其他岗位由用人单位考核和考勤,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牵头,用人单位参加,根据不同岗位,明确工作范围和工作标准,并制定具体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勤工助学工资的标准为100-320 元/ 月。

第十五条经费来源

1、学校资困助学政策性经费;

2、教室与公共区域卫生清扫保洁的物业管理费;

3、经营性用人单位的收入;

4、社会资助等其他形式。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学校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办法。

第十七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 年9 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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