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 号)和《湖南省人民政政府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56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国家助学金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分为“一等”、“二等”和“三等”3 个档次,资助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4000 元、每人每年3000 元和每人每年2000 元。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符合以下条件:
①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并按规定缴费注册;
③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生活俭朴,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感恩祖国社会;
④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⑤勤奋学习,积极上进,自立自强,积极参加勤工助学等实践活动;
第四条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优先申请一等助学金:
①无抚养人或父母去世,本人无任何经济来源者;
②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残疾或长期卧床,无固定收入,本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者;
③父母双方均为残疾或长期卧床,家庭无固定收入,本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者;
④父母一方为残疾或长期卧床,另一方又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困难,本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者。
第三章评审
第五条学校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各学院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民主评议、资困助学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七条评审程序:
1、学生只有家庭经济困难才能申请国家助学金。
2、每年9 月下发评审通知,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
3、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辅导员或班主任组织所在班级进行评议,经班评议小组讨论,学院等额选出推荐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学工部汇总各学院上报情况,公示五个工作日以上,无异议者,于每年10 月31日前上报,由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最终审核确定。
第四章国家助学金发放和管理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经正式批准后由学校根据湖南省教育厅和财政厅拨款批次分学期发放给学生。
第九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南华大学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 年9 月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