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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5年03月28日  

 

学位办[2004]28号

  

有关单位: 

经研究,批准中国人民大学等21个研究生培养单位开展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试点工作(附件一)。现将《会计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附件二)和《会计硕士专业学位参考性培养方案》(附件三)转发给你们,并就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开展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培养面向会计职业的应用型高层次会计人才,健全和完善我国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体系,建设高素质的会计人才队伍,以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需要,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服务。 

会计硕士专业学位与会计学学术性学位是规格不同的两种学位类型,各有侧重,其招生办法、教育内容、培养模式、质量标准等要突出职业要求,注重学术性与职业性的紧密结合。开展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要转变教育观念,既要遵循高层次人才培养的一般规律,又要深入探索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特有规律;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注重学习借鉴国际上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模式;要建立完善的质量监督与保障制度,保证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和培养质量。 

加强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和培养基地建设,不断改善培养条件,是保证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重要前提。要注重教师的职业培训,建立一支具有现代教育理念、合理知识结构和实际工作经验的教师队伍,积极选聘会计实际部门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理论水平的人员参与培养会计硕士研究生。要具备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案例教学和多媒体教学的场所及设备条件,加强教材、课件、案例库建设和图书资料、网上文献信息数据库、计算机及相关软件、网络接入条件等教学设施建设。要与会计实际部门建立密切的联系和合作,能提供良好的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实践基地。 

二、培养目标与实施办法 

1、培养目标: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面向会计职业,培养较好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德智体全面发展,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法纪观念,系统掌握现代会计学、审计学、财务管理以及相关领域的知识和技能,对会计实务有充分的了解,具有很强的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高层次、高素质、应用型的会计专门人才。 

2、招生与考试:招生对象为具有国民教育系列的大学本科毕业生(一般应具有学士学位)、从事会计或相关领域的实际工作两年以上者。入学考试的笔(初)试采取全国联考,统一命题、统一阅卷;面试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各单位结合笔(初)试、面试、个人经历和工作业绩组织录取。 

3、培养方式与学习年限:培养方式为非全日制(即半脱产和在职学习)方式。学习年限为三至四年,其中至少有半年时间在培养单位内学习。 

4、课程教学与学位论文:根据《会计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和本单位会计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向的要求,参照《会计硕士专业学位参考性培养方案》,有针对性地制定本单位培养方案、设计课程体系、确定教学内容、把握学位论文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精心做好培养工作。组织课程教学与学位论文要紧密结合会计实务、理论联系实际,加强案例教学,注重实际能力的培养,可聘请有实践经验的专家、企业家和政府官员开设讲座。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至少有一位具有会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5、修满规定学分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授予会计硕士专业学位。 

三、组织管理 

1、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试点工作的领导与协调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负责。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导有关培养工作。 

2、试点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重视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各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抓好学科建设,理顺办学体制,试点单位可根据需要成立专门工作组织,专人负责。 

3、为保证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各试点单位每年先报送招生培养方案,经审核后确定各试点单位当年招生计划,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下达。 

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在恰当时间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试点单位试办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情况进行评估与督导,对违反有关规定,疏于管理,不能保证培养质量的单位,将暂停直至取消其试点权。 

5、会计硕士专业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 

四、其它事宜 

1、全国联考考试科目、考试大纲、以及具体招生、考试的时间与安排另行通知。 

2、同意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分别与清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厦门大学按联合培养方式开展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试点工作。请合作院校于五月底前报送合作协议及其实施方案。 

  

  

  

  

附件一、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试点单位名单 

二、会计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三、会计硕士专业学位参考性培养方案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OO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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